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丙、赵某丁民间借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

被告:张某丙。

被告:赵某丁。

委托代理人:赵某戊(赵某丁之妹)。

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丙、赵某丁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月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崇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被告张某丙、赵某丁及被告赵某丁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丙向我借某x元后没有还款,我多次催收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某x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丙辩称:借某属实,但属于共同债务,应由我和赵某丁共同偿还。

被告赵某丁辩称:张某丙与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丙向谭某借某属实,但此时我和张某丙已分居,张某丙向谭某借某款是用于偿还张某丙挪用公款的罚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属于张某丙个人债务,不属于我和张某丙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我在本案中不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08年12月,张某丙在任重庆市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兴义分理处信贷员期间挪用资金x元。

2010年3月,张某丙挪用资金案发。为了缴纳被挪用的资金,张某丙于同年6月10日向谭某出具借某借某x元,另筹集资金x元,共计x元交到本院,后张某丙被本院判处刑罚。张某丙向谭某出具的借某载明:“借某今借某谭某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x.00元)利息按3分计算。借某人:张某丙2010年6月9日”。张某丙借某后没有归还。

2011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对赵某丁与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准予张某丙、赵某丁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欠谭某x元、张某丙x元,共计x元由张某丙、赵某丁各偿还x元。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借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丙出具借某向原告谭某借某x元,双方之间的借某关系成立,被告张某丙应当承担偿还借某的民事责任。原告谭某请求被告张某丙偿还借某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因被告张某丙与原告谭某借某时约定“利息按3分计算”,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张某丙还应当承担按约定支付借某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谭某请求被告张某丙偿还借某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某丙向原告谭某借某x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丁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丙向原告谭某借某是为了缴纳被其挪用的单位资金,以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借某时被告张某丙、赵某丁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借某目的应当认定为为家庭牟利;且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也已认定该笔借某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丙向原告谭某借某x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某丁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谭某请求被告赵某丁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丁辩称属于张某丙个人债务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某x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30‰自2010年6月鹑破慵了柚罱箍m时止),被告赵某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张某丙、赵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冉崇金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某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