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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广饶县花园车队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2-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终字第6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武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县花园车队。

负责人张某某,该车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原胜利油田胜南社区职工,住(略)。

案由:借贷纠纷。

2000年11月11日,武某某之妻韩某华乘坐的鲁E-(略)农用运输车与广饶县花园车队所属鲁E-(略)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过程中,武某某为给其妻治疗向花园车队借款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武某某于调解生效后15日内返还广饶县花园车队借款35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广饶县花园车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武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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