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甲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3日2时50分,在安阳县X镇X路X路交叉路口,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车的吴某相撞,刘某甲和吴某均受伤。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同受害人吴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含已支付的4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吴某陈述、证人王某、刘某乙、刘某丙证言、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及通知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告知鉴定结论笔录、告知道路事故认定书笔录、人民医院证明、告知赔偿途径通知书、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单、调解申请书、返还物品凭证、到案情况说明、送达回执及被告人户籍证明、调解协议、逮捕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致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意见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婵

审判员张艳敏

代理审判员李海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秀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