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葛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9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9月1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日晚23点左右,王某与葛某某因先前打牌存在矛盾,遂在葛某某家门口附近等到正在回家的葛某某,两人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葛某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外伤后左眶骨内侧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2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另有证人葛某、王某、王某、乔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笔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葛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薛文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兼书记员陈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