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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由由大酒店与吴某某、张某丙餐饮服务纠纷案

时间:1999-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浦民初字第435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由由大酒店,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平,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上海由由大酒店工作,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炼油厂工作,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起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工作,住(略)。

吴某某、张某丙委托代理人吴某尧(系吴某某之兄),男,上海炼油厂苏州南方加油站工作,住(略)。

吴某某、张某丙委托代理人周海平,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由由大酒店(以下简称由由大酒店)诉被告吴某某、张某丙及反诉原告吴某某、张某丙诉反诉被告由由大酒店餐饮服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郑建平,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某、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尧、周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由由大酒店诉称,吴某某、张某丙在原告处预订婚宴酒席20余桌,时间定于99年5月22日晚,原告同意在酒宴之外,另提供套房一间给新郎、新娘休息。后吴某某、张某丙的酒宴按约举行,但酒宴结束向对方收款时,对方却称钱没带来,请求第二天付款,酒店破例予以同意。吴某某、张某丙家人在确认的价格单上签字后并书上“满意”。然后,吴、张以酒店提供的套房发生突然停电为借口,拒付婚宴酒店费用。经酒店多次与对方协商无果,遂起诉要求吴某某、张某丙立即支付婚宴酒席费共计(略)元。

被告吴某某、张某丙共同辩称,婚宴结束,当时未付款是因双方有过第二天付款的口头约定。后因酒店违约,提供的套房突然断电,且事发后又未妥善、及时处理,故认为由由大酒店的诉讼请求无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吴某某、张某丙共同诉称,其为举办婚礼,在由由大酒店自称是四星级标准酒店及免费送豪华套房的广告诱导下,才与对方签订了婚宴预订单,并按约付定金1000元。当晚婚宴结束后,其和亲友到酒店提供的套房准备闹新房,该房间却在当晚约9时40分停电,其立即向酒店服务台反映,酒店方虽派人来检修,但未修好。为此,造成其在新婚之夜伤心哭泣,精神蒙受痛苦。直至晚上11时15分由由大酒店才提出换房间,因请来的宾客早已不欢而散,遂未同意换房处理。现经了解由由大酒店非星级酒店,其对外宣传属欺骗、误导消费者,故请求法院判令由由大酒店赔偿反诉原告人民币(略)元;双倍返还预付定金计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略)元。

反诉被告由由大酒店辩称,其从未称自己系四星级宾馆。吴某某、张某丙以其使用“四星级标准...”的字样,指认酒店有欺诈对方行为,无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套房发生突然停电,酒店服务台接到的反映是当晚约10时50分,后酒店即刻派人前去检修,经查断电系埋设在电线管里电线短路所致,属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断电后不久,即当晚11时15分酒店采取补救措施已提出换房间,却遭吴某某、张某丙等人的拒绝。事发后酒店为吴、张亲友另免费提供两间客房供休息,并免费提供了面条,后又派专人上门向对方表示慰问等。这些行动充分说明酒店在处理断电事件的过程中,态度是积极、诚恳的。故认为吴某某、张某丙的上述赔偿请求没有依据,更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但考虑到套房突发断电,客观上给对方带来不便,故愿意除返还定金1000元外,另补偿吴某某、张某丙该套房的双倍客房费2400元。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2日吴某某之母陈永春到由由大酒店代吴某某、张某丙预订婚宴。婚宴定单其中载明:婚宴日期99年5月22日晚,地点X层餐厅,收费标准每桌1288元,保证人数21桌,备2桌,每桌12人,由由大酒店免费提供套房一间等。陈永春并以张某丙名义付婚宴定金500元。99年5月22日下午吴某某托朋友到由由大酒店领取X号套房钥匙并以吴某某名义付定金500元。当日晚约9时,吴、张婚宴结束,陈永春在总计化费人民币(略)元价格单上签名并书写“满意”,吴某某之兄吴某尧也在该价格单上签名并书上其身份证号码。双方并约定第二天付款。吴某某、张某丙与亲友到酒店卡拉OK厅娱乐后回X号套房闹新房。其间,该套房突然断电,吴某某遂向酒店服务台反映并要求解决。不久,酒店检修人员前来检修。约11时15分由由大酒店值班经理提出为吴、张更换套房,吴、张借故予以拒绝。次日凌晨约2时该套房经由由大酒店检修后恢复通电。后吴某某等人向酒店提出免去全部婚宴费并赔偿损失,由由大酒店未予同意。5月23日晨约5时由由大酒店另免费提供二间客房供吴某某亲友休息并免费提供了数客面条。吴某某、张某丙等人当日晨约7时退房后未按约定向由由大酒店付婚宴款,并于当日以由由大酒店为其提供的套房电路存在严重问题,断续停电反复无常长达3小时,造成其极大的痛苦为由向由由大酒店书面投诉。数日后,由由大酒店派人到吴、张家中送慰问信表示歉意,并提出婚宴款可按80%收取,另免费提供更好的套房供吴、张使用三天的协商解决方案,遭吴某某等人拒绝。由由大酒店无奈于今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张某丙立即支付婚宴酒席费(略)元。吴某某、张某丙于次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述反诉。审理中,由由大酒店对断电之事当庭再次向吴某某、张某丙表示歉意,因吴、张坚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宴会预定单、预收定金凭证、宴会化费单据,投诉信等书证,综合证人证某、婚宴录像带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吴某某、张某丙与由由大酒店订立的“宴会预定单”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今年5月22日由由大酒店已按该预定单各项要求完成了义务,吴某某、张某丙理应履行付款之义务。现吴某某、张某丙以由由大酒店对其有欺诈、误导消费之行为,而拒付(略)元餐费,并要求赔偿(略)元,因缺乏该酒店构成欺诈的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由由大酒店提供的套房虽为免费,也应达到基本的服务标准,酒店在闻讯提供给吴某某、张某丙的套房发生突然断电后曾主动建议换房,其态度是积极的,后因吴、张等人的拒绝而未成。但酒店客房客观上停电三小时,损害了吴某某、张某丙正常享用该套房的权利。因此,由由大酒店在提供套房服务上存有瑕疵,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由由大酒店自愿按该套房每天房价的两倍即人民币2400元补偿吴某某、张某丙,已足以弥补其在套房服务上的瑕疵,可予准许。吴某某、张某丙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双倍返还预收定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由大酒店同意返还定金1000元,无不当,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张某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由由大酒店婚宴酒席款共计人民币(略)元。

二、反诉被告上海由由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吴某某、张某丙人民币2400元。

三、反诉被告上海由由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吴某某、张某丙预收定金共计人民币1000元。

四、反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由被告吴某某、张某丙共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由反诉原告吴某某、张某丙共同承担1473元,反诉被告上海由由大酒店承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传祥

代理审判员谷丽云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仲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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