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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诉被告金××、翟××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居民,住该村××号付××号。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居民,住该村××付××号。

被告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居民,住该村××号付××号。

原告翟××诉被告金××、翟××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之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金××,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诉称,2007年10月父亲翟××因病去世,留有位于××市X村××号付××号(现为××村××号)的房产。原告因无房就和母亲金××、哥哥翟××多次协商,要求继承遗产,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翟××位于××市X村××号付××号(现为××村××号)房产。

被告金××辩称,原告曾提出其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应有其份额。因原告从2002年婚后就未在家中居住,我和翟××每月都会给原告100元作为补贴。后原告未与家人商量在2004年辞去工作,此事对被告打击较大,生气不再管原告。现表示同意原告继承其父亲所留房产应得份额。

被告翟××辩称,原告婚后就在外居住,其和母亲适当给原告一些补贴,母亲还帮助原告照看孩子。在此期间被告在家居住并照顾老人。因此认为应将原告应得份额折价分给原告,并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与被继承人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翟××,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翟××二个孩子。2007年10月3日被继承人翟××因病去世,1985年金××与翟××在西安市X村××号修建座东向西砖混结构二间二层,面积总计54.8平方米楼房一幢。并于1993年8月23日取得了西安市市房权字1100-××-2-××-X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登记在翟××名下。

庭审中,经调解原告翟××表示按房自然结构二层东边一间(大间)由被告翟××继承所有,二层西边一间(小间)由原告翟××继承所有,一层东边一间(大间),西边一间(小间),厨房归金××所有,被告金××、翟××均表示同意,但翟××要求按上述意见予以判决,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本案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参加本案继承。被继承人翟××2007年10月3日去世,其在××市X村××号所留房屋在总面积内首先应分出一半归被告金××所有,剩余一半应按法定继承予以继承。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按××村××号房屋自然现将一层东边一间,西边一间及厨房归被告金××所有;二层东边一间由被告翟××继承所有;二层西边一间由原告翟××继承所有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市X村××号翟××名下,房产证号为1100-××-2-××-6砖混结构二间二层房屋,其中一层东边一间,一层西边一间,厨房一间归被告金××所有,二层东边一间(大间)由被告翟××继承所有;二层西边一间(小间)由原告翟××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翟××承担692元,被告金××承担1000元,被告翟××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毅

审判员祝西安

审判员樊世元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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