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川市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南川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11年9月26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监视居住。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邵某无证驾驶渝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X镇往永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永路XKM+400M处与行人陈顺祥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顺祥重伤经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略)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邵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与被害人陈顺祥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x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及户口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认罪态度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略)公安局投案自首的事实,本院认为,现只有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认定被告人邵某自首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中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