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时某某贪污案

时间:2001-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刑二终字第2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六公司党委书记,住(略)。2001年4月2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时某某不服,以款未被其个人占为己有,属于他保管的“小金库”,一审认定其贪污属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证人张某昌关于其认为上诉人时某某调离安全科时,时某某保管的“小金库”款已全部用完的证言与其事后又从时某某处处理公务费用的行为相矛盾;上诉人时某某调离安全科前单位领导苑桂敏是否曾经承诺以后还让其回安全科工作,是否还有以后需由其支付的赔偿金等情节不清。一审法院对上述问题未作必要的核实就予以排除,理由不足。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民

代理审判员陈立田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玉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