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与风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教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樊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翼公司)。住所地:襄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风翼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系风翼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风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襄樊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7月11日,原告袁某以x元从被告风翼公司购买了一辆南京产长安x型客车,车辆识别代号为x。原告袁某付清购车款后将车提走。被告风翼公司向原告袁某出具了收条,但未开具正式发票。2005年9月29日22时许,原告袁某驾驶上述车辆从南漳县X镇大坪往南漳县X路段行驶,行至251省道23KM处时发生侧翻,导致车上乘坐人员冯艳、吴某峰受伤,原告袁某一次性向冯艳、吴某峰赔偿6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风翼公司派员将上述车辆拖回修理。原告袁某以上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风翼公司向其赔偿损失未果。2007年7月16日,在襄樊市X区消费者委员会的主持下,原告袁某与被告风翼公司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袁某所有的车辆(识别代号为x)在行驶至1800公里左右时发生铝合金轮辋破裂,车辆发生侧翻,袁某和风翼公司对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侧翻、铝合金轮辋破裂的原因发生分歧。经协商,风翼公司接受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的安排与袁某达成以下协议:风翼公司在一周内将车辆修复至临卖状态后交给袁某,修复费用由风翼公司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结算。车辆修复后,在工商、消协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付给袁某,交付时,襄樊风翼公司出具有效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资料确保袁某正常办理车辆登记事宜,维修开工日期另行协商。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袁某将车辆交被告风翼公司修理。车辆修复后,被告风翼公司通知原告袁某提车。原告袁某认为车辆维修过程中,被告风翼公司将原告袁某车上的减震和总成拆卸下来并更换至案外人樊成俊的车上,不肯提车,并于2007年10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风翼公司、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x元、赔偿利息损失x元、其他损失3400元及袁某支付冯艳、吴某峰的医疗费6000元。审理中,袁某以做鉴定为由,于2008年3月3日从风翼公司提走长安x型客车。2008年9月25日,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风翼公司、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当日裁定准许袁某撤诉。2009年6月3日,原告袁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袁某申请,本院委托襄樊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原告袁某所有的长安x型客车作整车座椅安全性、前轮定位参数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作出技术鉴定。襄樊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后,出具了襄咨鉴字(2009)第X号技术鉴定书,认为1、被鉴定客车锁止系统不能保证驾驶员座椅靠背保持在使用位置,而且座椅刚度不足;两排乘客座椅的前支撑(前椅腿)与车辆固件铰链拐角处存在假焊、缺焊等缺陷,后支撑(后椅腿)与车辆固定件之间均没有安装螺某、螺某、垫圈、夹紧箍等紧固连接件。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紧急制动情况下,后排乘客连人带座椅撞击前排乘客,前排乘客加后排乘客及座椅以强大惯性力同时撞击驾驶座椅靠背,驾驶员在自身惯冲力、再叠加后面撞击力作用下难以正确操纵车辆。2、前轮定位值不符合技术标准直接产生方向盘操作沉重、摆动,前轮不能自动回位、不能保持直线稳定行驶,轮胎偏磨及内圈损坏,悬挂构件损坏等,导致车辆行驶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受影响。结论为:被鉴定的长安x型客车前轮定位参数及安全性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且存在车辆行驶安全隐患。原告袁某支出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原告袁某因解决客车质量纠纷支出交通费1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05年7月11日,原告袁某以x元从被告风翼公司购买一辆南京产长安x型客车,并于当日付清购车款后将车提走。原、被告之间买卖客车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2005年9月29日,原告袁某驾驶上述车辆从南漳县X镇大坪往南漳县X路段行驶,行至251省道23KM处时发生侧翻。原告袁某和被告风翼公司对是否因车辆质量即铝合金轮辋破裂的原因导致车辆侧翻发生分歧。被告风翼公司接受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的安排与原告袁某达成车辆修复协议,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出资,被告风翼公司将车辆修复至临卖状态。但原告袁某于2008年3月3日提出客车后仍与被告风翼公司就客车质量有争议。审理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袁某所有的长安x型客车前轮定位参数及安全性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且存在车辆行驶安全隐患。客车应具备安全行使的质量要求,是符合买卖客车合同目的的特定质量标准。原告袁某购买的客车因铝合金轮辋破裂,原、被告对客车质量发生争议,被告风翼公司将客车修复至临卖状态后,客车前轮定位参数及安全性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仍存在车辆行驶安全隐患,说明被告风翼公司出卖的客车不符合客车特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袁某购买的客车在修理后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情形下,不能实现购买客车的合同目的,原告袁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风翼公司的买卖客车合同,退还购车款x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风翼公司违约造成原告袁某交通费损失1500元,依法也应赔偿。原告袁某另诉请被告风翼公司赔偿x元,没有法律依据;诉请赔偿车辆安全例行检测费600元、车辆维修保养费1080元,属车辆运行中产生的费用;诉请赔偿客车存在质量瑕疵致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属车辆质量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发生;诉请赔偿车辆技术鉴定费1500元,检测费6300元,不属于委托鉴定中检测发生的费用,属扩大的损失,均不予支持。原告袁某主张赔偿车辆维修保养费1080元,说明原告购买的客车虽有质量缺陷,但仍在使用中,故原告袁某诉请赔偿购车利息损失x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风翼公司辩称,销售的长安系列汽车产品具有合法的资质,所销售的本案诉争的客车符合国家认可标准,产品质量合格,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襄樊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客车合同。被告襄樊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袁某购车款x元;原告袁某退还被告襄樊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x型客车(车辆识别代号为x)。二、被告襄樊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某交通费1500元。上述一、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376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1260元,被告襄樊市风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上诉人袁某、风翼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袁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风翼公司赔偿x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本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一审法院规避大量已经质证的重要证据(被上诉人不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三包手册、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等,见原告提交证据目录附后)不载入判决书中,并且一字不提,有失审判公正。在《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中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早在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X号公布的《欺诈消费者处罚办法》中第三条(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和第四条(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均属商业欺诈行为。上诉人请求风翼公司赔偿x元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