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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寿区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韩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34岁。

原告傅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静于2011年9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无感情基础,迫于母亲压力草率结婚。由于被告性格强势,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和双方家人的相处中也有矛盾发生。近几年我长期独自在外地工作,只有春节才回家几天,双方很少联系。虽然我每年都在寄钱回家,但家里所负债务一直没有还清,这也影响了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多次怀疑我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傅某某由我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与原告恋爱期间感情很好,婚后也没有大的冲突。我与原告是曾因他幺爸的事情和我父亲的工资问题发生过争吵,但事出有因,并非原告说的我无理取闹。近几年原告在外打工,我在家照料孩子生活学习,是双方一致决定的,不存在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在外包工,我还一直替他借钱为其提供经济支持。对于家庭所负债务,我一直主张归还,目前还有部分尚未还清,是因为这几年的收入本来也不多。原告所述事实均不能构成离婚的理由。原告现在要求离婚是因为他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在双方对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未协商一致前,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傅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名傅某某。婚后双方曾一起外出务工,自2009年4月开始,被告回家抚养小孩,原告独自在外包工。为支持原告创业,原、被告曾向双方父母家借钱。近年来,双方有时因家庭债务以及原告与异性的交往等问题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婚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并一同为了改善家庭经济境况而努力。虽然双方近年来因家庭关系、债务等问题发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正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和理解,对家庭债务问题多作解释,共同承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傅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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