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于2011年7月3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8月1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在长垣县X路王XX(已判刑)等人开办的“沁钰洗浴中心”,王XX(已判刑)组织董某、王X、石X(以上3人已判刑)及董某、倪某、栗某、栗某7人进行卖淫活动。在此期间,由王XX、董某、王X负责卖淫女的管理,被告人王某及王XX、娄XX、贾XX、张XX(以上4人已判刑)等人负责在该洗浴中心接待嫖客、开单结账,后该非法所得由王XX、王XX三七分成。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在长垣县X路王XX(已判刑)等人开办的“沁钰洗浴中心”,王XX(已判刑)组织董某、王X、石X(以上3人已判刑)及董某、倪某、栗某、栗某7人进行卖淫活动。在此期间,由王XX、董某、王X负责卖淫女的管理,被告人王某及王XX、娄XX、贾XX、张XX(以上4人已判刑)等人负责在该洗浴中心接待嫖客、开单结账,后该非法所得由王XX、王XX三七分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长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本院(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王XX、王XX、王XX、娄XX、贾XX、王X、石X、董某证言;被害人董某、倪某、栗某、栗某陈述;被告人王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