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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6月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淘宝网开设的“利安堂”等网店上,多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好想你”牌红枣系列产品,非法销售金额达x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3月份至2011年6月份在淘宝网上开设“利安堂”、“老城百货”等网店,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好想你”牌红枣系列产品,销售金额为x.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0年3月份,我在淘宝网上开设两家网店,一家是“老城百货”网店,对应的是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另一家是“利安堂”网店,对应的是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主要销售“好想你”枣系列产品。网上显示交易金额为x.78元,减去对刷的x.48元,实际销售金额为x.30元。

2、证人陈xx的证言。2010年3月份,我儿陈某向我要4000元钱买电脑,他说跟王长江学开办网站销售枣,并用他妹妹陈某敏的身份证开办了一家网店。

3、证人何xx的证言。我儿陈某于2010年3月份开始办网店销售枣,他说在网上销售东西很赚钱,用他妻子吕xx和他妹妹陈某敏的身份证开办的网店。我听说陈某销售的都是“好想你”枣系列产品。

4、证人吕xx的证言。2010年3月份,陈某用我的身份证和他妹妹的身份证开办“利安堂”、“老城百货”两家网店销售枣。

5、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售记录清单、快递运单存根及查询的银行卡明细记录等,证明了被告人陈某开设网店销售“好想你”枣系列产品的有关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网上开设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凤云

审判员韩建华

审判员孙慧君

二O一二年一月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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