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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到临武县X村偷鸡时被抓获,被该村村民将其反捆在祠堂的木柱上,并要求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通知家人每人交4700元钱赔偿村子里被偷的鸡和狗损失。期间罗某甲殴打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对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拳打脚踢,抽打苏某乙的耳光,经临武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为轻微伤。被害人苏某乙的父母到上百善村交了1900元后,于2011年8月30日晚上19时许被害人苏某丙被该村村民释放。当晚21时许,被害人苏某乙被公安机关解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的陈述,证人唐小国、马某、罗某丁、刘某某、苏某戊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和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贺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罗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罗某甲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到临武县X村偷鸡时被抓获,被该村村民将其反捆在祠堂的木柱上,并要求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通知家人每人交4700元钱赔偿村子里被偷的鸡和狗损失。期间罗某甲殴打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对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拳打脚踢,抽打苏某乙的耳光,经临武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为轻微伤。被害人苏某乙的父母到上百善村交了1900元后,于2011年8月30日晚上19时许被害人苏某丙被该村村民释放。当晚21时许,被害人苏某乙被公安机关解救。

一审诉讼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苏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苏某乙、苏某丙的陈述,证人唐小国、马某、罗某丁、刘某某、苏某戊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和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捆绑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甲的辩护人贺某提出“被告人罗某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对罗某甲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邹红卫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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