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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靳某甲、靳某乙民间借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靳某甲。

被告靳某乙。

原告杨某与被告靳某甲、靳某乙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以(2011)奉法民初字第5001-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靳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奉节支行个人账户(31-(略)x)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于2011年12月20日由代理审判员杨某适用简易程序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邓辉,被告靳某甲、靳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二被告共同于2011年9月10日在原告处借某3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2分的利息。经催收后被告偿还了10万元,余下的20万元二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某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靳某乙辩称:对方所说不是事实。我方与原告方有生意上的合伙关系,30万元是杨某和我们合伙做生意于2011年6月打过来的,其中原告自己有12万元的份额,我方只占18万元,2分的利息也是按照18万元来约定的。后因生意亏损,原告认了2万元,我们便退了她10万元,并于2011年9月10日给原告方出具了一张借某,口头约定于2011年年底(农历)之前偿还原告方18万元。我方已将存折交给杨某,并非拒不归还。诉讼费和保全费不应由我方负担。

被告靳某甲的答辩意见与靳某乙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于2011年6月将30万元现金打入被告账户,用于被告方收购煤炭。二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某,双方口头约定了2分的利息,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方于2011年9月分两次偿还了原告10万元本金及3600元的利息。剩余2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原告方催收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某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户口证明(复印件)、借某、农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在卷予以佐证。经质证,被告方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借某证明目的有异议。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靳某甲、靳某乙之间的借某关系明确,借某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某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借某)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提供借某的义务,二被告理应履行偿还借某的义务。合同(借某)未对利息和还款期限作出书面约定,但双方均认可口头约定了2分的利息。在庭审中,被告方抗辩利息是按照18万元本金所作的约定以及对还款期有过口头约定,但原告方均不认可,被告方亦未能举示相关证据证实其说法,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某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诚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条、第某、第某十条、第某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百零五条、第某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某甲、靳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某借某本金x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自借某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息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靳某甲、靳某乙负担。被告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某、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某公某、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某十条合法的借某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某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某百零五条借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某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某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某时一并支付;借某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某时一并支付。

第某百零六条借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某。对借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某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某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某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某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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