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甲等人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甲,又名贺某龙,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女,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乙,男,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贺某丙,男,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韩某、贺某乙、贺某丙犯窝藏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甲、韩某、贺某乙、贺某丙及被告人贺某乙的辩护人杜某某、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5日凌晨,扶沟县X镇X村民邱某某被人伤害致死。经扶沟县公安局侦查,扶沟县X镇X村民李路、黄某贵、贺某丁、贺某戊有作案重大嫌疑。当时案发后贺某丁、贺某戊逃往中牟县X镇X村的被告人贺某甲家中,后来又逃往郑州,在郑州贺某戊被警方抓获,贺某丁又逃往贺某丙上学的学校。被告人贺某甲在明知贺某丁、贺某戊犯罪的情况下,为二人提供更换的衣服,并且利用手机联系被告人贺某雨探寻邱某某伤害的情况,并提供银行卡给贺某丁、贺某戊,为被告人韩某给贺某丁、贺某戊汇钱提供便利条件。被告人韩某在确定邱某某死亡的情况下积极为贺某丁通风报信并提供资金助其外逃。被告人贺某雨在邱本亮被人伤害后,接受被告人贺某丁授意探询邱本亮是否死亡情况,为贺某丁、贺某戊逃跑积极联络,为被告人韩某给贺某丁汇寄资金提供便利条件。被告人贺某丙在明知贺某丁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隐藏住所,予以藏匿。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贺某甲、贺某雨、韩某、贺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贺某丁、贺某戊的证言;(3)书证;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甲、韩某、贺某乙、贺某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帮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构成了窝藏罪,被告人贺某甲、韩某、贺某乙、贺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甲、韩某、贺某乙、贺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贺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贺某乙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扶沟县X镇X村民邱某某被人伤害致死。经扶沟县公安局侦查,扶沟县X镇X村民李路、黄某贵、贺某村村民贺某丁、贺某戊有重大作案嫌疑。贺某丁、贺某戊于当天案发凌晨5时驾驶摩托车逃往中牟县X镇X村其朋友被告人贺某甲家中,9时得知邱某某死亡的消息后,二人又离开被告人贺某甲家于当天中午1时许逃往郑州,在郑州贺某戊被警方抓获,贺某丁于当天晚上9时许逃往被告人贺某丙上的学校河南新闻学院,第二天上午9时离开。9月17日上午,贺某丁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贺某丁、贺某戊逃往被告人贺某甲家中时向被告人贺某甲讲述了和邱某某打架、贺某戊并用刀捅了邱某某的事情,被告人贺某甲在明知贺某丁、贺某戊犯罪的情况下为二人提供更换的衣服和汇钱用的银行信用卡,被告人贺某雨在接受贺某丁授意探寻得知邱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把贺某甲给的信用卡帐号用手机发给贺某丁妻子即本案被告人韩某,让韩某汇钱。被告人韩某在确定邱国化死亡、公安机关寻找贺某丁的情况下利用手机信息给贺某丁通风报信,并往贺某甲给的信用卡上给贺某丁汇现金1000元,以提供资金助其外逃。被告人贺某丙在贺某丁找到他并告诉他与邱某某打架、邱某某已死亡、贺某戊已被抓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处所,予以藏匿。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雨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贺某丙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贺某甲供述,2009年9月15日凌晨5时30分,贺某丁、贺某戊骑摩托车到我家,我看到贺某戊身上有血,问咋回事,他俩告诉我与邱某某打架,贺某戊用刀捅邱某某了,我按排他们休息,天亮时,我打电话问贺某雨啥情况,8时许贺某雨打电话说邱某某死了,上午11时我告诉他俩说邱某某死了,让他们快点走,我给他俩找了衣服,贺某丁向我借钱,我没钱,给了他一张卡,卡上没钱,然后他们到郑州,下午我给贺某雨联系让他汇钱。韩某汇钱之后用手机信息告诉了我,我把汇钱的情况用手机告诉了贺某丁;2、被告人韩某供述,2009年9月15日凌晨,贺某戊打电话让贺某丁出去,3时许,贺某丁打电话问派出所的人去俺家没有,当得知贺某丁和人打架,人死了,派出所的人又上俺家找贺某丁时,我给他发了一条“谁打电话你都别接”的信息,后贺某甲让我给贺某丁寄钱,贺某雨把卡号给了我,下午2时许,我把1000元汇到了贺某雨给的那个卡号上了;3、被告人贺某雨供述,2009年9月15日上午8点时左右,贺某丁的父亲贺某义告诉我说贺某丁杀人了,让我给贺某丁联系让他回来投案,我给贺某丁打通电话后说了他爸的意思,贺某丁让我看看人死没有,9时许我打听到邱某某死了,贺某丁的手机关,我打贺某甲的手机,说邱某某死了,下午3时左右,贺某甲让我汇钱,我说没钱,他把银行卡号给我说了,我把卡号给韩某发了过去;4、被告人贺某丙供述,2009年9月15日下午4时多,贺某丁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郑州玩,让我出去,我说没法出去,晚上9时多,贺某丁到我学校,我领他吃了饭到寝室休息,他对我说他给人家打架,他用啤酒瓶照邱某某头上砸两下,贺某戊用刀捅两刀,贺某戊被抓住了,9月16日上午,贺某丁接到一个电话,他说他回去自首哩,我们就分手了;5、证人贺某戊证实,200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我用刀扎了邱某某之后,贺某丁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了中牟县贺某甲家里,在路上,贺某丁给贺某甲说了我用刀捅人的事。在贺某甲家贺某丁睡着了,我看了韩某发的信息“谁给你打电话也别接”,上午9时许,贺某雨给贺某甲打电话说邱某某死了。贺某丁就用贺某甲的手机给贺某雨打电话让他到薄庄确认一下,20分钟后,贺某雨又打贺某甲手机说邱某某死了。贺某甲就让我们走,给我们换了衣服并给贺某丁一个银行卡,之后把我们送到上中牟的车上。我们在中牟下车又搭车到郑州。在郑州,贺某甲打电话说钱汇过来了。下午5时许,我被抓住了;6、证人贺某丁证实,2009年9月15日凌晨,贺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找他的事。2时许,在薄庄田园饭店,我用啤酒瓶砸了邱某某,贺某戊用刀捅了邱某某。之后,我骑着摩托车带着贺某戊往郑州方向跑,在路上,我老婆韩某给我发信息说派出所的人上俺家了,到贺某甲家后,贺某戊说他用刀捅了人家两刀,之后我们就睡了,9时许,贺某甲说他回家打电话问贺某雨,贺某雨说人死了,贺某戊说赶紧走,贺某甲给我们换了衣服并给了我一张银行卡。之后用摩托车送我们搭车上中牟,在中牟我们又乘车于中午12时许到郑州,下午4时许,贺某戊被抓,天黑后,我到贺某丙上的学校给贺某丙说了出事的详细情况,第二天早上,我父母在电话里劝我投案,17日上午8时,我就上刑警队投案了;7、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邱某某系他人用扁平锐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8、银行卡一张;9、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10、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的投案自首笔录各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依法认定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雨、贺某丙、韩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甲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贺某甲、韩某、贺某雨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甲、贺某雨、贺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贺某甲、贺某雨、贺某丙、韩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贺某甲、贺某雨、贺某丙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雨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贺某雨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韩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韩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贺某雨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贺某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慧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