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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12月20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12月30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在其公司内盗走潘某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11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用该张银行卡在新乡市新飞大道与宏力大道交叉口向东二百米处的广东发展银行ATM取款机上取走三千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将赃款三千元存入该信用卡。该卡追回并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陈某;证人郭某乙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申长林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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