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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化名孟X),男,39岁。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刑事拘某,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1年12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才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化名孟X称现役军人,在网络上发布征婚信息。后肖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别××,并以军人身份和别××恋爱交往,骗取别××信任后,共骗取别××人民币x元。现赃款尚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别××的陈某,证人申某、施某、陈某、付某证言,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结合本案情节,对被告人肖某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真真

代理审判员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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