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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立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樊某某清洗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终字第1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立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城商贸城华龛园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X镇X村人,无业,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立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清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1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营市立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立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东营市立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李爱群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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