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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王某、马某丙、马某丁诉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运输通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回族,X年X月X日生,系死者马某刚之妻。

原告王某,女,回族,X年X月X日生,系死者马某刚之母。

原告马某丙,男,回族,X年X月X日生,系死者马某刚之长子。

原告马某丁,男,回族,X年X月X日生,系死者马某刚之次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尚会庆,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机构代码(略)-1。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X路北段。

负责人张某戊,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注册号(略)-1/1。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赵某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王某、马某丙、马某丁诉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运输通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里运输通许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王某、马某丙、马某丁诉称,2010年11月4日14时许,屈长海驾驶青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A080殴睾椭叫迤氚野倒兀煅商]公路由南向北右转弯下坡行驶至31拦斓商]公路XKM+300M处,驶入左道,该车撞于前方向驶入左道后正在倒车的豫x号重型平板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豫x号重型平板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被撞前行,该车左前部与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内下车后站在该车前方指挥倒车的马某刚相撞,造成马某刚受伤,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面对亲人逝去的沉重打击,终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被告运输公司车辆豫x号重型平板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x元。

被告万里运输通许分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辩称,本案马某刚车辆驾驶员逃逸,不能排除无证、醉酒驾驶等保险免赔情形,且马某刚系实际车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麦积区法院对原告损失已全部赔偿,王某杰驾驶的轿车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14时许,屈长海驾驶实际车主为张某戊灵的青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A080殴睾椭叫迤氚野倒兀煅商]公路由南向北右转弯下坡行驶至31拦斓商]公路XKM+300M处,驶入左道,该车撞于前方向驶入左道后正在倒车的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被撞前行,该车左前部与豫x号车内下车后站在该车前方指挥倒车的马某刚相撞,撞后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继续前行,又与在对向车道内等候通行的王某杰驾驶的甘x号小型轿车相撞,马某刚受伤后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三车受损,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受损,形成马某刚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原因分析:青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屈长海下坡路段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车辆驶入左道,其过错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驾驶人驾驶车辆驶入左道,忽视安全,造成对向行驶车辆无法前行,乘车人马某刚下车指挥向后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二。鉴于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弃车逃逸,现有证据无法划分具体责任。

肇事车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主车及挂车均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分别为PDAA(略)和PDAA(略),两份保单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10日0时起至2011年9月9日24时止。

死者马某刚,X年X月X日生,生前为农业户某,原住通许县X组X号,后全家迁往通许县X镇第五居委会居住多年,并购有房产。原告王某系马某刚母亲,生有两个子女。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5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66.99元/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原告方主张某戊各项损失应认定为:死亡赔偿金x.03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x.83元)、医疗费5100元、交通费x元、住宿费300元,丧葬费应为x元(x元/年÷2)。

另查明,张某戊灵已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x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直属支公司(人民财险西宁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x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x.0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天水市X区法院(2011)麦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甘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通许县X镇第五居委会、派出所证明、户某、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青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青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与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相撞,造成在路面指挥倒车的马某刚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主挂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马某刚遭遇车祸身亡,上有老母,下有幼子,对母亲及妻儿在精神、生活上都会带来严重影响,综合本案事实,考虑本地经济状况,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方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为x.03元,扣除张某戊灵赔付的x元、人民财险西宁支公司赔付的x.02元和甘x号轿车无责限额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x元,余额为x.01元,依法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辩称马某刚为实际车主,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承保的肇事车主挂车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均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合同也未约定或者备注马某刚为被保险人。且事故发生时,马某刚正在路上指挥倒车,并非正在上下车或者车上人员,故对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方要求被告万里运输通许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遭受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及对方肇事方予以赔偿,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刘某、王某、马某丙、马某丁赔偿金x.01元。

二、驳回四原告对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此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某:中国银行通许县支行账户某: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方承担8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3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宪

审判员李永超

审判员李富霞

二○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时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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