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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乔××,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籍贯、职业同上,住乾县X组。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查,原被告2003年5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乔××,现上学。婚初二人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闹矛盾,致使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原告只好离家出外打工至今。今年五月份,被告曾向乾县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

另,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孟××与乔××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乔××由乔养龙抚养,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月29日支付,从2011年10月开始自觉履行,至乔××满18周岁)。

三、孟××有探视乔××的权利,探视时乔××及家人应予积极配合。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乔××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员周文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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