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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闫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某某,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做生意经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在2010年元月23日借原告款5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0.014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同日,被告又借原告x元(无利息),该笔借款被告分两次共偿还3300元,余欠x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讨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x元。并支付其中借款5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元月2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息0.014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x元,并支付其中借款5万元的利息(从2010年元月2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息0.014元计算)。

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闫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立军

审判员李某丰

人民陪审员史小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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