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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黄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1-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终辖字第1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终辖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青岛市北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黄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驻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管辖,其约定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青岛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0年11月6日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都可向当地法庭起诉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X号司法解释规定,该约定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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