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邵某、朱某、郝东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于2011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于2011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被告人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于2011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5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某看守所。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朱某、赫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聪、被告人邵某、朱某、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邵某、赫某经预谋后,准备了绞线钳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X区蜜蜂张X号门口,将被害单位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一段通信电缆盗走。该被盗电缆长度为95米,经鉴定总价值为3464.65元。2011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邵某、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朱某、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电缆被盗证明、配送入库单、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人蔡**的证言;被害单位员工路**的陈述;郑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朱某、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及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均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邵某、朱某、赫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464.65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三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3)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审判员陈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赛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