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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鹤壁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贾某、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申诉人鹤壁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贾某、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鹤壁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鹤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吴华

二О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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