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与海南金利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三终字第8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海角大厦二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炯,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利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黎某,海南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与上诉人海南金利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某某、邱炯,上诉人海南金利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窦某某、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8日,上诉人海南金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与上诉人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一建)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金利公司将其位于琼山市永昌开发区中山小区X村一期工程七栋八层总建筑面积(略)平方米、总造价2200万元的房建工程交由福建一建承建,福建一建下浮工程总价的1%优惠给金利公司;由福建一建承担施工报建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教师村工程在报建和施工中享受的各种优惠政府减免的一切相关税费,应计成本从工程总价中减去;福建一建应于开工后40天内垫资完成±0.00工程总量和第一层砼浇筑。合同还就双方的工作、工程款的支付、竣工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福建一建分别于1998年7月28日和9月17日付给金利公司定金6万元和报建费10万元。福建一建将该工程分包给其内部设立的中山小区X村一期工程项目部经理蒋某某,由蒋某某组织工人、技术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金利公司资金不到位,工地经常断水断电及福建一建垫资有困难,工程暂时停工。1999年3月9日,金利公司与福建一建又签订一份中山小区X村第一期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福建一建恢复施工,但又因金利公司资金不到位和断水断电等原因,金利公司与福建一建于2000年1月28日签订一份中山小区X村一期工程承建合同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1998年7月28日签订的合同书及1999年3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履行,并对已完成的工程总建筑面积为(略).8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略).37元予以确认,金利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所有工程款。终止协议签订后,福建一建停工并撤离工地,自1998年12月11日至2000年8月30日,金利公司共向福建一建支付工程款(略)元,余款(略)元,但按合同约定还应扣减工程总造价10%下浮款(略).33元和福建一建同意扣减的劳务管理费(略).33元及按比例应承担的施工报建费。

另查,1998年1月7日,琼山市人民政府(1998)X号关于中山小区X村建设收费问题的复函,同意对该工程给予优惠,减免属于市内收取的相关费用。据此,琼山市建设局向金利公司发了中山小区X村建设工程报建收费通知书,通知金利公司应收市政配套费(略)元(免)、定额费(略)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6467元、工程质量监督费(略)元、档案保证金(略)元(免)。金利公司和福建一建均未向琼山市建设局缴交工程施工报建费。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和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程序内容合法有效。对原告已完成承建工程总造价(略).37元及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略)元,被告收到原告工程定金6万元及报建费10万元,原告依承诺书同意扣减劳务管理费(略).33元和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总造价下浮款(略).33元,原被告双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依照合同约定,施工报建费应由原告承担,即应按原告完成工程量比例计扣减施工报建费(略).52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已收取原告施工报建费10万元可予以抵扣,而被告收取原告定金6万元,因双方已终止合同,定金即应予返还。被告提出应扣减质保金、税金、六号楼拆除及各种未交手续等费用的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及证据证明,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因此,根据已确认的工程总造价(略).37元,被告已支付(略)元,扣减原告应承担的施工报建费(略).52元(施工报建费原告应承担(略).52元,原告已付给被告10万元)、劳务费(略).33元、工程总造价下浮款(略).33元,再加上被告返还定金6万元,即尚余的工程款为人民币(略).12元。被告应将上述尚余的工程款付清给原告,并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金利集团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略).12元给原告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海南公司,并支付从2001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被告承担8282元,原告承担8000元。诉前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福建一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合同约定,施工报建费由福建一建承担而扣减福建一建工程款(略).52元是错误的。首先,施工报建费与整个工程报建费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将属金利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强加给福建一建;其次,涉讼工程是未完工程,现造价尚不足计划造价的1/3,金利公司也未交纳过报建费,原审法院如何确定整个工程报建费为(略)元,又如何确定现阶段工程报建费为(略).52元;第三,现工程造价为(略).37元,就要福建一建承担占其中的将近10%的所谓报建费(略).52元,显然是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处理: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经初字第X号判决;二、判令金利公司支付工程款(略).07元及相应利息;三、本案受理费由金利公司承担。

上诉人金利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对金利公司提出应扣减的质保金、税金、六号楼及各种未交手续费等费用不予以认定是错误的。一、质保金是合同约定的,应留1%即(略).33元作为保修金。二、金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略)元,但福建一建至今未给金利公司开发票,金利公司应代扣营业税为(略).48元。三、X号楼工程结算为(略).55元,但福建一建未施工,该款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四、由于福建一建没有提交有关质料,造成金利公司多支付工程质检费(略).33元,应由福建一建承担。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处理:1、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经初字第X号判决,驳回福建一建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由福建一建承担。

本院认为,福建一建与金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协议和终止协议,除双方约定的垫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外,其他条款均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由于金利公司资金不到位及停水、停电等原因,致使福建一建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中山小区X村的建设工程,双方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了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的履行,并确定了福建一建已完工程总造价为(略).37元,金利公司已支付(略)元给福建一建,尚余(略).37元。而在未支付的工程款(略).37元中,还应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总造价下浮款(略).33和福建一建承诺扣减的劳务管理费(略).33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报建费由福建一建承担及工程在报建和施工中享受的各种优惠政府减免的一切相关税费,应计成本从工程总价中减去,工程报建费(略)元本应由福建一建承担,但琼山市建设局发给金利公司的中山小区X村工程施工报建费的计算是按工程总造价(略)元来收取,而福建一建仅施工了工程总造价的34%,故福建一建承担的施工报建费应按比例承担(略).70元,亦应从金利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减。合同终止后,金利公司应退还福建一建工程定金6万元和预收的施工报建费10万元。金利公司上诉请求从工程款中扣减质保金、税金、六号楼工程款及各种未交的手续费,并驳回福建一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福建一建应承担的施工报建费的比例过高,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限金利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略).01元及利息(自2001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给福建一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略)元,由福建一建负担(略)元,金利公司负担(略)元,诉前保全费2770元由金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文和

代理审判员罗葵

代理审判员陈燕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