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某、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47岁,初中,住(略)。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50岁,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56岁,住(略)。(缺席)

原告杨某某、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8月15日,被告找到原告二人,说因包的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x元,因为原、被告平常关系不错,二原告就借给了被告x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2009年元月16日,原告又找被告要钱,被告仍说自己没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x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安某某曾合伙做生意,与被告张某某三人平常关系均不错,2000年8月,被告张某某找到二原告,说因包的工程急需用钱,向二原告借款x元,因二原告考虑与被告关系不错,就凑了x元交给了被告张某某,后经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未果。2009年元月1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要钱,被告仍说自己没有钱,没有归还,后重新为原告写了一张欠条。借条显示:借到杨某某、安某某现金伍万元整,落款此条用生效,张某某,2009年元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以上事实有当时人陈述及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东财借原告杨某某。安某某现金x元有二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安某某借款x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晁晓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