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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龙发实业公司与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2-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355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龙发实业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昌贸花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景昌,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忠,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银通大厦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宣东,海南国泰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扬,海南国泰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龙发实业公司、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甘文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燕、蔡红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龙发实业公司、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龙发实业公司、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龙发实业公司、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6元,减半收取3168元,由上诉人海南龙发实业公司、海南国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甘文萍

审判员李燕

审判员蔡红曼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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