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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身份证号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X市X镇XX街X号。

被告黄XX(身份证号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户籍地X市X镇XX街X号,住址同原告。

原告刘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XX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X、人民陪审员苏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及被告黄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原告是迫于父母的压力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9年7月、双方多次发生吵架,随后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经人介绍恋爱,X年X月X日在X市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黄XX自愿离婚。

二、原告刘XX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后,立即向被告黄XX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费x元。

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张X

人民陪审员苏XX

二O一二年xx月xx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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