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杨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经常赌博、酗酒闹事,还打骂我,2011年5月我们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董某,抚养费自理,并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董某辩称:我没有赌博和酗酒闹事,也没有打原告,每次都是她先动手的。我们分居仅三、四个月,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女董X,2004年2月28日补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子董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分居约半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分居时间不长,仍有和好可能,且子女尚年幼,需要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马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