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邓某某与三亚市规划局拆除房屋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2-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行终字第9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三亚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60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规划局,驻三亚市河西区市政府第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欧能昌,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邓某某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规划局拆除房屋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欧能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0年1月5日,三亚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严禁在开发区、风景区擅自违章违筑,同年8月29日,三亚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决定》,并报省政府审批。2001年1月5日省政府原则同意修编后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在该规划中,西岛被列为风景名胜区。

2001年1月,原告王某某、邓某某未经规划批准,在三亚市西岛居委会东村王某某的宅基地[南海集建(95)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兴建住宅楼。2001年5月10日,该住宅楼第一层正在建设中,被告发现后遂向原告送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章)行为,听候处理。"但是,原告仍继续施工,直至建成一幢混合结构三层半的住宅楼,建筑面积250平方米。2001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全部拆除该住宅楼的《听证告知书》,并于2001年9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2001年9月13日,三亚市规划局作出市规罚字(2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原告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全部拆除该住宅楼。原告不服,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2年1月17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三府复决字(2001)X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规划局市规罚字(2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西岛作为新的旅游开发区,已列入三亚市城市整体规划范围,为避免今后开发建设增加难度,三亚市政府在2000年1月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三府(2000)X号],严禁在开发区、风景风擅自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建设的,必须由乡镇政府作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原告在建住宅楼时,未向南海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取得办事处的同意,更没有得到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原告未经报建,且不顾被告责令停工通知,擅自兴建私人住宅楼直至主体封顶,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实施,故被告作出的市规罚字(2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三亚市规划局市规罚字(2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王某某、邓某某不服,上诉提出:西岛居民建房到目前为止从未有人报建过,与其同时建房的和在其建房之后建房的一共有六户,市规划局为何只处罚其一户,处罚不公平;市规划局认定其违章建筑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三亚市规划局辩称: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原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于2002年8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庭审中还查明:2001年1月5日省政府原则同意修编后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在该规划中,西岛虽被列为风景名胜风,但西岛整体开发规划尚未作出。西岛居民建房到目前为止从没有人报建过。另,被上诉人于2001年5月10日还向未经规划批准进行建设的西岛居委会及居民陈昌秀、游忠金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但被上诉人对陈昌秀、游忠金的建章建筑至今未予处罚;对西岛居委会的违章建筑,虽于2001年9月13日作出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但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查明,二上诉人建造的住宅楼,经评估造价为人民币(略)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邓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三亚市西岛居委会东村建成面积250平方米的三层半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处罚。从《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来看,确实将西岛规划为风景名胜区,但西岛整体开发规划尚未作出。三亚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3月向上诉人王某某颁发了南海集建(95)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住宅),二上诉人是在该证确定的范围内建设住宅楼。因此,二上诉人违法建房行为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属于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另外,考虑到西岛居民建房的行为到目前为止从未取得规划批准,而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及西岛居委会、陈昌秀、游忠金同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至今未对陈昌秀、游忠金的违章建筑作出行政处罚,虽对西岛居委会的违章建筑作出处罚,但在处罚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却对二上诉人的违章建房作出拆除的重大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应予变更。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理,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变更三亚市规划局市规罚字(2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该住宅楼全部拆除部分,变更为:对该违章建筑罚款人民币(略)元,上述罚款在二上诉人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上述罚款履行后二上诉人王某某、邓某某与被上诉人三亚市规划局等部门于二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洁(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