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滑县城关镇八街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凤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X街村X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滑县X街村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X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靳凤森,被告第三村X组负责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宏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王某乙在200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因我岳父母家只有三个女儿,经协商,我到女方家落户,给女方二老养老送终。2007年8月份,经过滑县X街村及被告的同意,我将户口由浚县X乡迁入被告第三村X组,随后第三村X组进行了土地调整,我分得7分土地。分地后至今,第三村X组共分了三次土地补偿费,2007年年底第一次每人分得4800元,2009年元月份每人1100元,2009年11月份每人70元,这三次均未分给我一分钱。我多次找组里解决未果,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我三次分地款597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第三村X组辩称:1.原告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第三小组的村民,不享有村民资格,所以无权提起诉讼,无论在落户前还是落户后,其一直在外地经商,并非依赖我组的集体土地生存,其在落户前明确保证对落户前集体所有的一切权益不参与分配,在此前提下我组村民才同意其落户于我组,原告只是在形式上属于我组村民,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资格;2.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经过村委会批准而实施的,本案应追加村委会为共同被告;3.原告诉请的三次分配土地补偿费是在2006年4月、2006年6月、2007年7月其落户前集体被征用土地得到的补偿,当时原告并非我组村民,其不在分配成员名单中,现要求分得土地补偿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本案的实质问题应当是原告是否我组村民的资格问题,而村民资格的确认并不是法院受理范围,本案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8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第三村X村民王某乙登记结婚。2007年8月13日,王某甲的岳父王某刚为第三村X组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八街X村民董爱兰二女婿王某甲,从浚县X乡招入,八街X组小队同意下户(下户附加条件)。队里以前的卖地款,跟王某甲无关,钱不分给本人,下户以后队里分地有本人的地,如果本人不按照保证书办事,王某甲的户口在八街村X组无效。”2007年8月15日,原告王某甲将户口由浚县X村X号迁入滑县X街村,落户到王某乙家,户主为其岳母董爱兰,成为该村X村民小组即被告的成员,并从被告第三村X组处分得土地。

在原告王某甲户口迁入被告第三村X组之前,该小组土地两次被征用并获得补偿费,户口迁入后第三次被征用并获得补偿费。王某甲户口迁入后,第三村X组分配了三次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是按户口、按人分配,第一次补偿费每人分得4800元、第二次补偿费每人分得1100元,第三次补偿费每人分得70元,该三次土地补偿费均未分给原告王某甲。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薄,证人王XX、王XX部分证言,被告提供的保证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第三村X组共三次分配土地补偿费,前两次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是在原告王某甲户口迁入第三村X组之前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该两次土地被征用时王某甲并非第三村X村民,且在其户口迁入第三村X组、落户岳父母家之前,其岳父王某刚向第三村X组出具保证书,保证王某甲不参与分配户口迁入之前的土地补偿款,故王某甲不应当享有前两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王某甲户口迁入后,具备第三村X村民资格,并分得土地,第三次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是王某甲户口迁入之后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故王某甲应当享有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被告第三村X组辩称有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是经村委会批准、原告不在分配名单之列,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某甲诉请被告第三村X组支付土地补偿费5970元,其中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滑县X街村X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土地补偿费7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滑县X街村X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褚玉峰

审判员王某光

审判员李庆兵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