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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李某丁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理人高亚安、张某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又名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2011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又名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2011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X区看守所。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我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牛某斗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丁以及李某丁的女友王某在延安中心街粗粮王饭馆吃饭,因李某乙喜欢李某丁随身携带的匕首,李某丁就将匕首送给了李某乙。下午16时许,李某乙和李某丁及王某三人在东关街东盛商城奥亚旱冰场玩,李某丁和其女友在旱冰场门口时与被害人牛某斗发生口角,后李某丁将被害人搂到李某乙跟前,在旱冰场吧台前面的过道间,李某乙和李某丁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李某乙拿出李某丁中午给他的匕首捅了被害人两刀,被害人被捅伤后逃离现场,李某乙还拿着匕首指着周围的人吓唬他们,后李某乙拉着李某丁及王某逃离了现场。被害人牛某斗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斗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贯通伤而死。指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辩解,当庭表示认罪,称自己系一时冲动犯罪,事发后狠后悔,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是出于义气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蓄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要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辩解,称是李某乙要走他的刀子,不知李某乙当时用刀子捅人,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从重处罚,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抢救费、交某、住宿费及处理丧事误工费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及李某丁的女友王某在延安中心街粗粮王饭馆吃饭,因李某乙喜欢李某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李某丁便将刀子送给了李某乙。下午16时许,三人到东关街东盛商城奥亚旱冰场玩,李某丁和其女友在旱冰场门口抱着说话时,被经过的被害人牛某斗嘲笑,引发争吵,随后李某丁告诉李某乙有人和他寻事,李某乙让李某丁不要害怕。李某丁又找到牛某斗,将牛某斗脖子搂住,挟持到李某乙跟前,在旱冰场吧台前面的过道间,李某乙和李某丁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李某乙拿出李某丁中午给他的折叠刀捅了被害人两刀,李某乙还拿着刀指着周围的人威胁,随后李某乙拉着李某丁及王某逃离了现场。被害人牛某斗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斗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贯通伤而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9年4月我因吸毒被判强制戒毒两年。4月28日早晨,我从靖边坐班车回到延安家里是上午十点多,我朋友李某(即李某丁)给我打电话说请我喝酒,于是我就和他还有他女朋友楠某三人在中心街粗粮王喝酒,喝酒时李某给了我一把折叠式的匕首,全长不到二十厘米,刀柄是黄色铁质的,我和李某喝了十多瓶啤酒,喝完后楠某说想去滑旱冰,我们就去了东关街奥亚旱冰场,到旱冰场已经是下午16时左右,我们三人都换了旱冰鞋在冰场里滑了一阵,我就不想玩了,我就坐在板凳上换鞋,李某和他女朋友还在滑,就在我换鞋时,李某过来给我说,有一个后生骚情楠某了,李某说完就返回旱冰场了,过了一会他搂着那个后生往我这拉,那后生不过来,挣脱以后在那叫人,李某用拳头朝那后生头上、身上打了两拳,我走过去也朝那后生头上打了一拳,踢了一脚,这时那后生身边又过来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是一伙的,在旱冰场安检门前我从身后腰取出匕首朝那个后生捅了两刀,那后生就朝吧台跑了,我还拿刀指着他们一伙的两个后生,追了两步我就没再追,拉着李某和楠某就从楼道安检门走了。那后生头发特别短,年纪大约十七八,一只胳膊上有龙纹身。我们先到长青路批发市场躲了一阵,随后又打的到旱冰场外见路边停一辆救护车,我又回到黄蒿湾家中将匕首上的血洗掉,并换了衣服,又出门将匕首扔在宝塔区印子沟的一片废墟中,后又在百米大道上转了一会,晚上又与李某、楠某、张某戊等人喝酒时我自己打了自己一酒瓶,后在那被抓获。

2、被告人李某丁供述,4月28日早上八时许,李某(即李某乙)给我发短信说他要到延安来,我就给我理发店的老板请假并借了200元钱,中午11点多,李某坐着摩托车来黑龙沟找我,我们见面后李某先让我给他买了件半袖,然后我们就到中心街的粗粮王吃饭喝酒去了,我叫了我对象王某过来,我和李某喝了十七八瓶啤酒,李某也打电话叫他对象杨洁过来吃饭了,吃饭的时候我把我的钥匙的折叠刀给了李某,这把刀子是我两年前在东关街上一个两元店花七元钱买了,现在这个店不在了。吃完饭杨洁就走了,李某说他想去滑旱冰,我们就去了东关的奥亚旱冰场,我们在旱冰场租了小时的鞋后就开始滑冰,刚一会,我和王某在旱冰场门口互相搂着说话,有个后生经过我们身边时嘲笑我和王某,我说不要他管,他问我说什么,我说就这么个,他说让我等着,就出了旱冰场,我也出了旱冰场,找到坐在外面沙发上的李某,给他说有个后生骚情我和楠某了,他让我们不要怕,有他了。我们就都换鞋了,我就对那个后生说过来问你个话,我就用胳膊把他一搂,李某问我是不是这个后生,我说是了,那个后生就挣脱我,拿起电话叫人,李某乙就上来在那后生头上打了一巴掌,我也打了一拳,踢了一脚,然后我看见李某拿了个东西捅了那后生右肚子两下,然后那后生就跑了。李某拿着中午我给他的刀子指着另外的人,李某转了一圈没找到那个后生就推我和楠某出了。我们出了旱冰场,在一楼的楼梯口李某拿出刀子,说他把刚才那个后生捅了两下,我看见刀子上有血。我们就走东盛大厦后的巷X路,我们挡了一辆出租车到黄蒿湾沟口,李某买了份面皮就回了。我和对象就到城里逛去了。天快黑时李某又打电话要请我喝酒,我们三人就到黄蒿湾沟里的一家麻辣串店里吃饭,我和李某又喝了六七瓶酒,这时来了李某的一个朋友刚来就和李某吵起来了,李某拿啤酒瓶自己打自己脑袋。我们就拉他去门诊,但都关门了,李某就强拉我们到黄蒿湾的喜事檟烙馆喝酒,刚准备喝酒就把公安抓住。

3、证人王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6时许,我和李某丁、李某丁姓李某朋友一起到延安东关旱冰场去玩,玩了十几分钟,李某丁和我在旱冰场进口处拉话时,有个光头后生准备进去滑冰,走到我们身边一直看我们并发出嘲笑的声音,李某丁就说我们拉话,有你什么事,李某丁让我去换票换鞋了,我换完票过来换鞋时,李某丁用胳膊搭在那个光头的肩膀上搂着他朝吧台方向走,李某丁的朋友站起扑上去打那个光头后生,我送完鞋后看见李某丁的朋友拿把刀指着另外一个后生,被指的后生就走开了,那个光头后生已经不见了。李某丁的朋友就推着我和李某丁往楼梯走。路上,李某丁的朋友说我拿刀子捅那后生的腰上一刀,并拿刀子给我们看,我看见刀子上有血。李某丁也说在那个后生脸上打了一拳。后我们一起到黄蒿湾,李某丁的朋友买了一份面皮就说他回家了,我们就分开了。天快黑时,李某丁的朋友打电话叫李某丁喝酒,我们就一起到黄蒿湾建材市场旁的麻辣串店吃饭,这时李某丁的朋友还打电话叫他的朋友过来喝酒,但他朋友不过来,后来这个朋友来了以后在店外和他吵起来,李某丁的朋友拿垃圾桶和空啤酒瓶在自己头上打了一下。我们就带着他去诊所包扎,但都关门了,李某丁的朋友喝醉了又要请他刚来的朋友喝酒,后我们就一起去了黄蒿湾水果批发市场进口旁的喜事圪崂馆准备喝酒,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4、证人张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5时许,我和牛某斗去东关街奥亚旱冰场玩,牛某斗说他滑旱冰,我在后面的台球桌看别人打台球。中间我听见牛某斗叫我名字,我就找他,看见他站在吧台前面,他的胸前背后都有血迹,我问他怎么了,他没说话,其中一个高个子的后生右手拿把刀,刀已经折叠起来了,他手上有血。牛某斗被打后就朝旱冰场后门跑了,我追他没追上,后来听说牛某斗被救护车拉到博爱医院了,我就赶去了。

5、证人李某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看见“大牛(即牛某斗)”和他朋友来的早些,又有迟来一点的两男一女开始玩旱冰。后来我听见吵闹声,我看见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个子高,另一个低个子很瘦和“大牛”打起来了,从换旱冰鞋的沙发座处开始打架到了收银的吧台出口处,被打的“大牛”腹部有血迹跑过吧台出去了,拿刀子捅人的高个子打完人还骂周围观看的其他人,这个打人的高个子后生还追出去了,后边低个子男的也跟着追出去了。那个女的到吧台取包,那个低个子男的退回来让这女的在楼下等一会。

6、证人常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6点半,我在旱冰场工作,当我走到旱冰场入口的沙发附近听见吧台前骂架,我转头一看,见两个后生在打“大牛”,“大牛”被打的跑到了台球桌跟前,“大牛”从台球桌那边的门跑了,个子高的后生手里还拿一把刀子,他转过身拿刀子指着其他人。然后那两个后生就从安检门跑了。

7、证人张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6时许,我在奥亚旱冰场正在台球桌给客人摆台球时,听见吧台那边有吵架的声音,我就转头看见有两个后生在追着“大牛”打,“大牛”捂着肚子从吧台方向跑到台球桌一侧的盛大国际门口旁叫了一声“强强”,这时强强走到“大牛”跟前时,那两个后生又过来准备打“大牛”,“大牛”怕的从侧门跑了,我看见大牛某上有血迹,那两个后生追过来时其中高个子后生右手拿着一把匕首指向人群,最后从安检门跑了。

8、证人李某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120救护车从外面拉回一个叫牛某斗的病人,当时病人左胸口有一处刀伤,处于失血性休克症状了,我马上让他们转往延大附属医院。

9、证人史某某、阴某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7时许,120急救车从博爱医院送来叫牛某斗的病人,当时已经神智不清,面色发白,四肢冰冷,病人左前胸第六肋骨处有约两公分的伤口,抢救到当日18时30分左右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10、证人何某证明,2011年4月28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我在东盛商城国美电器卖场上班,突然听到外面一些员工说外面出事了,我跑到卖场门口见地面上躺着一个年轻后生,脸朝下,身体下面和衣服上都有血,嘴里还有气,我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说有人被捅伤了。

11、证人王某某证明,2011年4月28日下午16时30分许,我到东盛商城二楼闲转时见一个后生从三楼下来跌倒在地上,身下和背后都往出渗血,我就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2、证人雷某某证明,4月28日下午17时许,常和牛某斗在一起玩的强强打电话说牛某斗被人拿刀捅了,之后家人赶到延大附属医院,下午18时许医院宣告牛某斗死亡了,确定是牛某斗的尸体。

13、证人张某戊证明,4月28日晚,我在黄蒿湾麻辣串店和李某乙吵了几句,李某乙自己动手在自己头上打了一啤酒瓶把头打烂了,我们就带他去找诊所没找见,在路上李某乙说他今天把人捅了,今天晚上喝完酒,明天他就走了。后我们就准备再喝酒时被公安局抓了。

14、提取笔录证明,在宝塔区X村附近的工地上提取李某乙作案时用的匕首一把。

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李某乙对作案现场的辨认(在奥亚旱冰场安检门和吧台中间的空地中)、对作案工具匕首(X号匕首)和其所扔地点的辨认(宝塔区X村附近的工地上)。(2)被告人李某丁对作案现场的辨认(在奥亚旱冰场安检门和吧台中间的走道上),对李某乙捅人的匕首辨认(X号匕首)。(3)证人常某、张某、李某某分别对两名嫌疑人的辨认,辨认出X号和X号为被告人李某丁,X号是拿刀子被告人李某乙。(4)李某乙、李某丁分别对受害人的辨认(X号)。李某乙、李某丁分别对监控录像里受害人、本人及同案犯的辨认。(5)证人张某对监控资料上被害人牛某斗、两名打被告人的嫌疑人的辨认。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制图证明,中心现场位于盛大国际商城三楼的奥亚游乐场中的旱冰城,沾取了现场四处滴落的血迹。

17、活体检验笔录证明,被检人李某乙后枕部有浅表裂口,右后枕部有血肿。

18、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延安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公(宝)鉴(法医)字(2011)X号报告证明,被害人左胸部有一创口,贯通胸腔。左背部有一创口,深达肌肉,未进入胸腔,为非致命伤。牛某斗系他人用单刃利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贯通伤而死。

19、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明,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陕)公(宝)鉴(法医)字(2011)X号报告,对提取的血样进行DNA检验,结论是提取的血迹为受害人牛某斗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x%。

2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110警情信息证明,2011年4月28日接何某电话报警称东关街盛大国际二楼有一名男子被捅伤。

21、120急救接警记录证明,2011年4月28日16时许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电话,出车将接到的被害人送往博爱医院进行抢救。

22、延大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证明,病人牛某斗于2011年4月28日17时40分转入该医院,于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2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李某乙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李某丁生于X年X月X日,被害人牛某斗生于X年X月X日。

24、调取证据清单、移交某品清单证明,调取监控视频一份,移交某控光碟一张、匕首一把。

2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9年4月4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乙(李某)强制戒毒两年。

附带民事诉讼证据:

1、牛某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牛某、刘某系夫妻,农业家庭户,儿子牛某斗生于X年X月X日,女儿牛某萌生于X年X月X日。

2、延安市X村委会证明牛某斗住加小平院6年。

3、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票据证明,牛某综合服务费(停尸费)1504元。

4、牛某病理检查报告证明,牛某患有胃癌。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因琐事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李某乙用匕首捅被害人两刀,致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丁对案件的发生起重要作用,均系主犯。因二被告人亲属能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犯罪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被害人牛某斗虽系农业家庭户,但其家庭在宝塔区X镇人口标准赔偿。牛某系盲人,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牛某斗年满十六周岁并从事劳务,有固定收入,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牛某抚养费应由二被告人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被告人李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x.50元,牛某抚养费x元,处理丧事的合理费用x元,合计x.5元。由被告人李某乙承担60%,即x.7元(已交某院x元),被告人李某丁承担40%,即x.8元(已交某院x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许斌

代理审判员黄延峰

代理审判员刘某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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