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晓卉,甘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被上诉人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高某雇佣原告梁某为其经营的石场钻炮捻。2010年9月11日下午3时许,原告梁某背着钻枪在给石场钻炮捻的路上,由于原告所选择路线比较险要,导致原告梁某从石场盖顶滑落下来受伤。后在甘泉县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左侧内外踝骨折,右足2、3、4跖骨骨折。花去医疗费x.10元。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梁某左下肢损伤属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预计8000元人民币,一期治疗出院后仍需1人部分护某15个月。被告高某共支付原告梁某x.10元(其中医疗费x.10元、其他费用1200元)。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梁某系被告高某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梁某作为钻捻专业人员,应在安全情况下进行操作,其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应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x元、护某为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60元、营养费为440元、伤残赔偿金为x元、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后续护某x元、鉴定费为1900元、原告的交通费请求过高,结合具体情况,原告的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梁某的医疗费x.10元、误工费x元、护某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440元、伤残赔偿金x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后续护某x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x.10元,由被告高某赔偿x.66元(被告高某已支付的x.10元从中扣除),剩余的x.44元由原告梁某自行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高某承担500元,原告梁某承担400元。

上诉人高某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事发当日中午偷喝了酒,神志不清,石场上下均有较安全的路,被上诉人偏要从悬崖陡壁跳下,是其太大意将脚碰伤。其对一审判决其赔付被上诉人x元误工费、x元伤残赔偿金、x元护某持有异议,判令其给被上诉人支付8000元后续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从2011年2月份至今均在打工,其对鉴定被上诉人八级伤残的真实性有异议。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梁某答辩称:事发当日中午其未喝酒。当时,其准备去钻炮捻,走到一石庵处,石庵塌方,为了紧急避让不幸受伤,并非故意找悬崖陡壁跳。上诉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真实可信,一审采信鉴定结论正确。本案系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显失公平。请求改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其各项费用x.1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二审开庭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梁某受雇于上诉人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高某应对梁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雇主,在生产中,高某未尽到组织管理和安全生产注意义务,导致雇佣人员人身受到损害,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作为专业作业人员,梁某在工作中未尽安全注意,亦有过错责任,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划分了责任,判决梁某承担了部分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梁某受伤后,应当得到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某、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上诉人认为其不应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某、后续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未提出有关法律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也没有证据推翻现有鉴定结论,其对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144元,由上诉人高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欣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