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刘某与王某、周某、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监护人唐某,女,系梁某甲的母亲。

原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监护人唐某,女,系梁某乙的母亲。

原告梁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23岁。

委托代理人段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30岁。

被告易某,男,30岁。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

负责人:胡某,经理。

住址:固始县X镇X街中段。

委托代理人单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刘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周某、被告易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单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段刚,被告周某、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洪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等诉称,2011年8月19日6时20分许,王某驾驶易某、周某所有的豫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固始县城关怡和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312国道交叉路X路口越过中心双实线进入道路左侧,与梁某亚的豫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车受损,梁某亚及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唐某受伤,梁某亚经救治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亚、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唐某受伤后,在固始县红星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某。被告王某驾驶的豫x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保险公司投有投有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及时审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原告唐某、刘某、梁某丙、梁某乙、梁某甲及死者梁某亚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解放军第105医院诊断证明、出某、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某组。梁某亚抢救费用票据二张。

4、豫x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行车证及齐俊峰驾驶证复印件一份。

5、梁某亚夫妇去合肥抢救车费收据一张。

6、固始县公安局固公鉴通字[2011]X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用以证实梁某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7、固始县X村民委员会出某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梁某亚已按农村风俗安葬。

8、梁某亚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固始县X镇工商所、固始县X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固始县兴美陶瓷大世界、固始县名洋商贸出某证明各一份,黄一×、黄二×、梁××、马××证言各一份,用以证实梁某亚生前在三河尖街道经营建材批发、零售生意。

9、梁某亚的房屋租赁合同、三河尖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实梁某亚一家在街道居住生活情况。

10、鉴定费票据一张。

11、梁某亚的尸检报告一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

被告王某辩称,其系被告周某、易某的雇佣工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王某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被告周某、易某辩称,二被告系肇事车辆车主,所雇佣的司机有驾驶证且未被撤销,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6时20分许,王某以案外人齐俊峰名义办理了驾驶证驾驶的豫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固始县城关怡和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312国道交叉路X路口时,越过中心双实线进入道路左侧,与梁某亚驾驶的豫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车受损,梁某亚及二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唐某受伤,梁某亚经救治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属无证驾驶,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梁某亚、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唐某受伤后,先后在固始县红星医院、解放军第105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轻型颅脑外伤。花去医疗费用x.4元,于2011年8月31日出某。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

另查明,豫x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该车的实际车主为周某、易某。王某属于二车主雇佣工人。死者梁某亚从2007年起一直在三河尖镇X街道从事建材生意。

综上,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原告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

2、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致原告唐某受伤、梁某亚死亡,固始县交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作出某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认定如下:

一、唐某的损失:

医疗费,对医疗费x.4元予以认定。

误工费,对该项费用应予以认定,原告唐某共住院13天,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合计误工43天。误工费的标准参照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工资计算,则误工费为x÷365×43天=1883.3元。

3、护理费,原告实际住院13天,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则护理费为43天×x/365元=2643.4元。

4、营养费,按每天15元计为13天×15元/天=195元。

5、住院伙食补贴,按每天15元计为195元。

6、交通费酌定为600元。

以上各项合计为x.1元。

二、梁某亚的损失:

1、死亡赔偿金。因死者长期在三河尖镇街道经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X号复函的意见,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则死亡赔偿金为x.26元×20年为x.2元。

2、丧葬费为x÷12×6=x.5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告刘某现年59岁,梁某丙现年57岁。原告未提供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长子梁某甲X年X月X日生,14岁,则生活费用为:4年×x.49元/年÷2=x.98元

次子梁某乙X年X月X日生,4岁,则生活费用为:14年×x.49元/年÷2=x.43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合计为x.4元。

4、抢救费用1109.7元予以认定。

5、精神抚慰金,根据事故责任和我县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梁某亚死亡对家庭产生的影响,精神抚慰金为x元。

上述各项合计为x.8元。

原告合计损失为x.9元,因豫x车在人保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x元,剩余x.9元,应由王某的雇主周某、易某承担。被告周某、易某辩称,王某属有证驾驶,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赔偿,因二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公安交警部门已认定王某属无证驾驶,故对二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责任法》第某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七条、第某八条、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x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被告易某、周某赔偿五原告x.9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X路支行,帐号:(略)。

案件受理费x元,申请费1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易某、周某负担6010元,五原告负担5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x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李祖林

审判员熊耀然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