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与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城固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某,男。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谈婚,并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虽住同组,但是从镇巴迁来不久,由于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合。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大,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婚后从来不关心我,在我生完小孩第三天就叫我出院,经济上封锁我,故意找事与我争吵甚至动手打我,逼得我在家实在无法生活,我提出离婚,在柳林司法所协调后被告反悔,现请求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

被告辨称:我与原告并非了解甚少,草率结婚,我和原告结婚后没有吵过架,更没有殴打原告。我及家人都对原告及孩子疼爱有加,更不存在经济上封锁原告,我们的夫妻感情很好,原告离家去娘室居住后,我在照顾好女儿的情况下多次劝其早日回家,并未责怪过原告,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9年11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冉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1年3月分居生活。另查明: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共计四万元人民币,原告陪嫁物有洗衣机、电脑各一台,三轮摩托车一辆及床上用品若干。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x—2009—x号结婚证,身份证、户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支持、互相关心,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夫妻家庭关系。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对其诉求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冉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田晓宏

人民陪审员:方文科

人民陪审员:张汉玲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郝文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