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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垦利县高盖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垦利县高盖乡福利综合服务站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8-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初字第5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该社主任。

被告垦利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该镇镇长。

被告垦利县X乡福利综合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垦利县X镇人民政府、被告垦利县X乡福利综合服务站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于200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要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山东省垦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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