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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村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村XX号。

原告胡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XX诉称,2006年1月,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经他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富龙。2008年9月12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加之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与原告吵架,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自2009年3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没有书信来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富龙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XX口头辩称:1、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尽量调解和好;2、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婚生子李富龙要随答辩人生活,因为自婚生子李富龙出生之后,原告就没有尽过作为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原告还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时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07年8月7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富龙。2008年9月12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手续,未举行婚礼。原、被告同居时,感情尚可,但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09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富龙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富龙随被告李XX生活,由原告胡XX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给被告李XX至李富龙成年时止,领取调解书时,原告胡XX将2012年及2013年的抚养费共7200元支付给被告李XX;

三、自2014年以后每年的抚养费,由原告胡XX在每年1月10日之前汇至以婚生子李富龙名义开设的账户上,原告胡XX对婚生子李富龙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李XX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李富龙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胡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青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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