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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1年9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为扩大甘蔗种植面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在“岩六”的自家林木。经勘测和鉴定,黄某砍伐林木总蓄积21.4941立方米,价值1856元。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量共21.49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为扩大甘蔗种植面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斧头、镰刀砍伐“岩六”(林地名)自家林地上的天然杂木,并将部分杂木制成1-2米长的原木,后运回家中准备作建房及柴火用,其余杂木在干枯后,被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焚烧,未燃尽的杂木则堆积在林地边。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田阳调查设计队勘测,被告人黄某砍伐林木369株,总蓄积21.4941立方米,规格材出材量2.7844立方米,短小材出材量6.3491立方米。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价值1856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砍伐林木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黄某、韦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砍伐现场林木材积计算说明,各项指标计算及伐根清点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田阳县林业局证明,林权证,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供述及其身份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林木,林木蓄积21.494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惩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毅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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