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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彭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

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一起赔偿损失纠纷,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信阳市X区龙飞山办事处,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8年4月13日签订《出售房屋转包山坡耕地合同书》,后双方发生争议,经诉讼遗留山坡林地增值部分未处理。现被上诉人彭某提起山坡林地增值部分诉讼,引起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故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信阳市X区,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

审判员黄共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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