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X镇居民,住XXXX。

委托代理人胡今朝,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无固定职业,住XXXX。

委托代理人程志响,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陵市人民法院(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乙及其代理人胡今朝、被上诉人李某丙及其代理人程志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某乙系李某丙的侄子,两家人所建的房屋毗邻。2007年4月,李某丙在自己房屋的后面设置木栅栏,李某乙之父李某丁认为木栅栏妨碍了其家的出入,要求李某丙拆除该木栅栏,双方为此产生矛盾,李某乙之父李某丁诉诸法院要求李某丙拆除木栅栏,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某丁的诉讼请求,双方为此事经村、办事处及派出所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处理未果。2009年6月16日14时许,李某乙之父李某丁要求李某丙拆除木栅栏时,双方发生纠纷,李某丙被李某乙之父李某丁等人抱住,李某乙追赶李某丙之子,李某乙在追赶过程中摔倒,被木栅栏刺伤眼睛致其左眼受伤,李某乙受伤后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x.4元,发生纠纷时,醴陵市公安局110干警出警进行了处理,2009年10月13日醴陵市公安局委托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作出了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李某乙系钝器所致左眼外伤,已构成重伤,构成柒级伤残。2009年11月李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醴陵市检察院对李某丙取保候审,2010年7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后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退回补充侦查,2010年11月18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了醴检刑不诉(2010)第X号不起诉决定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了株检控申复决字(2011)第X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了醴检刑不诉(2010)第X号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认为李某丙故意伤害其身体,系侵权行为,要求李某丙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x.38元。

原审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李某乙的身体受伤是否为李某丙所致。因李某乙左眼受伤系其在追赶他人时不幸摔倒致其左眼受伤,而非李某丙所致,同时李某乙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伤系李某丙所致,且经醴陵市公安局侦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充分而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故李某乙要求李某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原告李某乙承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李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李某乙系在追赶李某丙之子时自己摔倒并被木栅栏刺伤眼睛的事实错误,证人李某丁、黄某戊、张某己、赖某某的证言可以认定李某丙用木棍致伤李某乙左眼的事实;原审双方当事人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仅仅是上诉人一方的证人出庭,被上诉人一方的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由原审法院对其进行调查,其程序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某丙辩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眼睛是由被上诉人打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的伤害后果不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李某乙申请法院调取李某丙涉嫌故意伤害案在醴陵市公安局和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案卷材料,拟证明李某乙不是自己摔伤左眼,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证据1、(2010)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证据2、2010年11月18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理由说明书;

证据3、2009年11月13日醴陵市公安局对张某己的询问笔录;

证据4、2009年11月13日醴陵市公安局对黄某庚询问笔录;

证据5、2010年3月8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乙树的询问笔录;

证据6、2010年3月11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己明的询问笔录;

证据7、2010年3月5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己的询问笔录;

证据8、2010年4月6日醴陵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阶段对李某乙树的询问笔录。

上诉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证据2恰恰证实李某乙的眼睛不是自己摔伤的;对证据4没有异议;对证据5李某乙树陈述的“没有在现场看”没有异议,对其陈述的其它内容都有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因为张某己明前后三份笔录,每一次陈述都不一样;对证据7没有异议;对证据8李某乙树陈述“实际上我没有看见李某乙的眼睛是如何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其余均有异议。

被上诉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7中张某己说没有看见谁打伤李某乙无异议,对张某己说李某丙用木棍打李某乙有异议,因为李某丙被李某乙的父亲和二个姐夫控制顶在墙上,不可能打李某乙;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6、8没有异议。

对上诉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对证据1、2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5、6、7、8中,除与李某乙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黄某庚证言能证实李某乙的眼睛是李某丙用木棍打伤的外,其余证人的证言都不能证实导致李某乙左眼受伤的原因,故不予采信。

二审中,上诉人对原审认定李某乙系在追赶李某丙之子时自己摔倒、被木栅栏刺伤左眼睛的事实有异议,根据本院二审中调取的证据,李某乙树在检察院复核证据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找其核实证言时、改变了第一次在公安机关陈述的证实内容,说没有看见李某乙眼睛是怎么受伤的;张某己明在检察院复核证据时说李某乙是自己摔倒后被木栅栏刺伤眼睛的,与其在公安机关所说的被人扯倒后被木栅栏刺伤眼睛的证词有出入;虽然李某乙树和张某己明在原审法院对其二人做调查笔录时证实李某乙系在追赶他人时自己摔伤的,但因证人前后出具相互矛盾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之前的证言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李某乙树和张某己明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原审认定李某乙系在追赶李某丙之子时自己摔倒并被木栅栏刺伤左眼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本院另查明,李某乙左眼受伤害的后果系发生在其与李某丙等人的纠扭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李某乙及其家人与李某丙等人就拆除木栅栏一事发生纠纷,双方在纠扭过程中李某乙眼睛受伤。醴陵市公安局曾以李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移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证据不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并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维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根据本院和原审所调取的张某己、黄某戊、李某乙树、张某己明在公安和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审法院对李某乙树和张某己明做调查笔录,除与李某乙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黄某戊说李某乙系被李某丙用木棍打伤眼睛外,张某己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说没有看见李某乙眼睛是如何受伤的,而李某乙树和张某己明的证言则根本上不能证实李某乙左眼受伤系李某丙侵权行为所致,故原审以证据不足驳回李某乙要求李某丙对其眼睛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维持。对李某乙称李某丁、黄某戊、张某己、赖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系李某丙用木棍打伤李某乙眼睛的理由,经查,李某丁、赖某某系李某乙的父母、黄某戊系李某乙的姐夫,其三人均与李某乙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张某己原审出庭作证时所称李某乙的眼睛系李某丙用木棍打伤的证言,与其在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证时陈述没有看见李某乙眼睛如何受伤的证言相互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自己之前的证言,故张某己在原审的证言亦不能被采信,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称原审未要求证人李某乙树和张某己明出庭作证,程序显失公平,要求发回重审的理由,因李某乙树和张某己明未出庭作证有正当的理由,且法院对二人所做调查笔录进行了庭审质证,故原审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上诉人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李某乙系在追赶他人时摔倒并致伤其左眼的事实虽证据不充分,但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上诉人李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青

附:二审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