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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妨害作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作证,于2011年9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由于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被告人董某同意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0日以来,在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董某翔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期间,被告人董某找到封丘县X村的杜怀亮(另案处理),在杜怀亮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该杜为其儿子董某翔作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杜怀亮的供述;董某的供述和辩解,封丘县公安局证明及被告人董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指使他人做虚假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立军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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