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南召县X路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同年8月3日归还,月息一分。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0年7月3日,被告刘某所书写的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黄某现金一万元,指定还款日期8月3日,到期不还,利息加翻。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是本人写的,但此后原告也向被告借有钱,经算账,已不欠原告,相反,原告还欠被告钱。

被告未向法庭举证。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7月3日,被告刘某向原告黄某借款x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黄某现金一万元,指定还款日期8月3日,到期不还,利息加翻。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不欠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利息约定不明,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某现金x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止)。

如逾期未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豪

审判员张秋平

审判员丁恒众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跃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