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诉被告赵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赵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告赵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经人介绍我和被告于2009年10月4日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我和被告感情不和,在婚后一段时期内经常因琐事吵闹,并且我还多次遭被告打骂,自2010年农历2月份我们两个都分别到外地打工,从此便分居生活,只要碰到一起不是吵闹就是打架,同时我们两个也曾协商过离婚,到目前为止,我和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丁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和子女情况属实,她说我打她、骂某、分居都不属实,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我要求原告返还我彩礼金x元整。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时未怀孕;4、社会法庭调解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争执内容是彩礼金;5、证人郑某、朱XX的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

被告赵某丁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杨某、赵某X、王XX的当庭证言,证明其给付原告彩礼金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的证据5,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均属传来证据,且只能证明原被告发生过矛盾,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提证据的证明内容是以离婚为前提,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被告的证据不作审查。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1年8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来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旭光

人民陪审员:朱红雨

人民陪审员:雷孟禹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侯连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