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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郑某因身上没钱花,在莆田市X区艾力艾鞋服有限公司(简称艾力艾公司)员工宿舍1-X室内将被害人谢某某的香烟5根、人民币5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及手机内存卡一张盗走。

2、隔了约一、两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在艾力艾公司员工宿舍1-X室内,将放在宿舍一张床铺上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25元)、内存卡一张盗走。

3、又隔了约一、两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在艾力艾公司员工宿舍1-X室内,将被害人康某放在床铺上的一裤子内的现金110元盗走。

4、又隔了约一、两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在艾力艾公司员工一宿舍内,盗走x-C8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40元)。

5、2011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在艾力艾公司员工宿舍1-X室内,将被害人喻某某手机内的内存卡一张、被害人贾某某的黄果树牌香烟12包盗走(经鉴定,价值132元)。当日,被告人郑某又在其他宿舍内,盗走剃须刀两把(经鉴定,价值29元)、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10元)、内存卡一张、充电器。

6、2011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在艾力艾公司宿舍内盗走红色烫染夹板一个(经鉴定,价值9元)、手机内存卡一张。

7、在案发前,被告人郑某还在艾力艾公司员工宿舍内盗走铁质戒指四枚、白色铁质项链一条、黄色铁质项链一条、塑料吊坠的链子三条(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共28元)。2011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被艾力艾公司员工扭送至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另查明,被盗的5张内存卡(经鉴定,价值共118元)、剃须刀两把、x-C8直板手机一部、x手机一部、钱包一个、香烟两包、烫染夹板一个、戒指四枚、项链五条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本院,内存卡一张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喻某某、康某、贾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喻某某的指认笔录,莆田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郑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工作说明、寻找案件受害者启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物折价款225元,并预交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0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预交罚金及退出赃物折价款,本案大部份赃物已追回,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二、随案移送至本院的赃物及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二百二十五元返还给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康某一百一十元,被害人贾某某一百一十元及香烟两包,被害人谢某某五元,被害人喻某某内存卡一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昭霞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林淑晔

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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