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与沈某甲劳动争议案

时间:1997-10-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泸一中民终字第145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泸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闵行区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系沈某甲之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菲达公司)因延迟退工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6)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诉人圣菲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沈某甲于1994年11月18日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将期限表述为“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1994年12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沈某甲的工作岗位为前道裁剪工。1995年11月26日,沈某开圣菲达公司,至上海英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工作。1996年2月13日,圣菲达公司为沈某具退工通知单,但未办理除此以外的退工手续。同年6月3日,圣菲达公司再次开具退工通知单,关于次日办理了退工手续。该公司两次开具的退工通知单均写明“合同期满,于1995年11月31日退工”。由于圣菲达公司未于上述合同期满实际日期后之政策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工手续,致使沈某甲与英华公司不能按常规订立劳动合同。

沈某甲因患视网膜脱离症,自1996年2月起至同年3月8日止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及其后,沈某去医疗费用总计为7420.80元。其出院后实际病休为一个月,短于医院建设病休的期间。病休期间,沈某工资收入。圣菲达公司在1995年1月8日曾对职工就医作出过规定。

由于圣菲达公司未及时为沈某理退工手续,致使沈某能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可得之医疗补助费,也未能享受美华公司内的职工劳动保险待遇。

1996年5月22日,沈某甲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圣菲达公司支付沈某疗费5076.26元及六个月的生活补助费1218元。圣菲达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在一审审理中,圣菲达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期满日为1995年12月31日,沈某前离开,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其较大损失。其顾及沈某前途,对沈某及追究。其对员工就医问题有明确规定,沈某离开其公司且沈某就医不符合规定,故沈某医疗费不应由其负担,而应由英华公司负担。沈某开其公司后直接至英华公司工作,故此间不存在失业状况。因此,其不同意支付仲裁令其支付的两项费用。沈某甲则认为,其是在双方合同期满办妥了移交手续后才离开圣菲达公司,至英华公司工作的,但圣菲达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使其不能与英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因此而不能至英华公司报销,又不能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因此,其坚持要求圣菲达公司按仲裁裁决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对期限的表述不规范,存有歧义,但圣菲达公司两次开具的退工通知单中,将上述期限的争议归于同一,即均为1995年11月底,故对此应予认定。沈某开圣菲达公司的实际日期稍早于上述日期数日,但并不影响总体合同期,且双方争议不在于此,故对此不作处理。圣菲达公司延迟半年方为沈某理退工显为不当,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圣菲达公司所作的员工就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已非其职工的沈某甲。沈某能申领医疗补助待遇,基本原因在圣菲达公司,故其应承担沈某此方面的经济损失。沈某开圣菲达公司后无失业之实情,但其住院治疗、居家病休期间并无工资收入,故可参照此况处理。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应赔偿沈某甲医疗费损失,以5076.26元计,并支付沈某甲失业救济金304.50元。两项合计为5380.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261.77元,圣菲达公司负担223.78元,沈某甲负担37.99元。

在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持各自在原审时的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在同一合同中对同期限作了不一致的约定,但沈某甲离开圣菲达公司的时间,以及圣菲达公司开具退工通知单时确认退工原因乃合同期满等事实表明,双方均认为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一年,亦即1995年11月底期满。圣菲达公司迟到1996年6月方为沈某理退工手续,致使沈某此期间无法证明自己处于失业状态,从而既不能与英华公司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救济金和在患病发生医疗费用时申请医疗补助。这些乃是圣菲达公司的不当行为对沈某造成的损害,其应对此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圣菲达公司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主文将圣菲达公司应赔偿沈某济损失的事项表述为“失业救济金”,由于“失业救济金”一词有其特殊的含义,故该表述显然不受,本院应予变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向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6)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应赔偿沈某甲经济损失304.50元,医疗费损失5076.2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523.54元,由上海圣菲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85.55元,沈某甲负担37.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文龙

代理审判员封赉城

代理审判员孔美君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宗晓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