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段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198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2月3日登记结婚,1988年7月16日婚生一子取名段某卫(已成年),婚后我发现我俩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打架,1996年我和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并且于1998年9月经乡司法所调解我俩仍没和好,我和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段某缺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3日登记结婚,因婚后二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已分居生活十几年,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而且已分居10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晶

人民陪审员:赵某强

人民陪审员:张永帅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伟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