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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牛某、曹某、王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0年9月3日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10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同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1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牛某、曹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牛某、曹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9月份,被告人曹某、牛某、张某乙、王某等人预谋后,由张某乙、王某分别充当曹某的父母,牛某充当媒人,介绍曹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相亲,以定亲等为名骗取马某某现金x余元,诈骗马某某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等共价值约6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曹某已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牛某、曹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星月购物广场购物小票一份,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牛某、曹某、王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曹某、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乙、王某、曹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牛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已羁押的121天,即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日一次性缴清。)

四、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某平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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