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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侯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4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0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侯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桂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英专、刘智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某担任记录。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阿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柏(另案处理)曾在桂阳县云桂公司当过保安,熟悉公司的情况。王某甲柏向被告人侯某、王某甲、王某丙(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邱某(另案处理)等人提议,去桂阳县云桂公司抢劫银电解液。2010年2月25日下午,七人在王某甲柏家进行了商议,王某甲柏讲述了利用烧碱提取银电解液的方法以及云桂公司的相关情况。2月26日上午,王某丙驾驶其湘x面的车伙同侯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郴州购买了五包用于分解银水用的烧碱,七人决定当晚十二点多钟动手,并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准备了作案用的砍刀、液压钳和撬棍、胶带等。2月27日凌晨一点多钟,由王某丙驾驶面的车,王某甲柏自驾摩托车带路,七人一起来到桂阳县云桂公司的围墙边,在西面围墙上用撬棍撬开了一个洞。王某甲柏因在云桂公司当过保安,怕被认出就先骑车离开。其他六人进入围墙内,冲进保安值班室,手持砍刀威胁当晚的值班保安郑某:“不要动,动就砍死你”。随后,用随身携带的胶带将郑某的嘴、眼睛和手脚进行了捆绑,由王某乙和邱某持刀进行看守,侯某、王某甲、王某丙、邱某某等人撬开窗户,进入一车间,利用烧碱提取了17.5千克银电解液。凌晨四时许,七人离开现场,将抢劫所得的银电解液藏匿于村中的烤烟房。经鉴定,17.5千克的银电解液价值x元,案发后已全部返还给了桂阳县云桂公司。另查明,2011年10月28日同案犯王某甲柏在桂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因被告人侯某表示愿意回桂阳投案自首,桂阳县公安局支付1000元现金给王某甲柏,由其前往广州接被告人侯某回桂阳投案,侯某在等待王某甲柏一同去郴州报案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侯某到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侯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甲柏、邱某、王某丙、王某乙的供述,证人郑某、李某、谢某、胡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侯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云桂公司银电解液,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侯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辩称自己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胁迫保安、撬开窗户、进入车间、利用烧碱提取银电解液等具体犯罪行为,不但有被告人侯某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及辩解、且有同案犯王某甲柏、邱某、王某丙、王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因此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同样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对被告人侯某辩解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经被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平在表示要自动投案的过程中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经被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侯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完毕)。

二、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罗桂华

人民陪审员雷英专

人民陪审员刘智成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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