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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行初字第2行政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双魁,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程某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行初字第2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双魁、曹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未明确告知原告应变更哪些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属于违反法定程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1)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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