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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44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没有向张某乙借过钱,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再审人必须提供书面借条,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认为,孙某向张某乙借款8000元,虽未有书面借据,但张某乙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张XX、李XX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孙某提出本案录音不是人民法院所录属于不合法证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提出证人张XX与张某乙有亲属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某云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李某源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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